本計劃兼備退休理財與財富傳承的特點,配合其靈活的入息選項,為客戶實現夢想、籌劃豐裕人生!
您努力工作,為自己實現夢想及摯愛家人籌劃美好的明天。精明如您,當然一早已為未來計劃妥當,然而隨著不同的人生階段,您和您家人的需求亦會有所變化,而外在環境亦充滿著不確定性,隨時可能給您帶來意外的財政負擔。您所憂慮的,泰禾人壽的裕泰豐收入息計劃(「本計劃」)已為您預先設想。不論您想提取資金實現短期目標、每年收取入息款額以安享退休生活,還是將您建立的豐裕成果按自己的意願傳承下一代、甚或因突如其來的事故打亂了您的財務計劃,本計劃提供的靈活保障都能妥善照顧您於不同時間的種種需要。
於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及其後每個保單週年日,本計劃將派發相等於保證期滿利益2,41.5%(適用於6年保費供款年期)或2%(適用於9年及12 年保費供款年期)的保證現金款額,至首名受保人130 歲、保單退保或受保人身故為止(以較先者為準)。
此外,於第15個保單週年日或首名受保人年滿65歲當日或緊接之後的保單週年日(以較後者為準),本計劃將額外派發一次保證現金款額特別賞;相等於保證期滿利益1.5%(適用於6年保費供款年期)或2%(適用於9年及12 年保費供款年期)的保證現金款額。
您可選擇將保證現金款額累積於保單內積存生息5、以現金方式提取或用作扣減保費。
本計劃將於保單週年日派發週年紅利。您可選擇將週年紅利累積於保單內積存生息5、以現金方式收取或用作扣減保費。
若保單維持生效滿十年,本計劃將於保單退保、保單期滿或受保人不幸身故時派發一次性終期紅利, 提供額外回報。週年紅利及終期紅利並非保證。
本計劃提供終期紅利鎖定選項,讓您將部分終期紅利鎖定並當作週年紅利的一部分一同累積生息(「鎖定終期紅利」),讓您提升備用現金,應付不同人生階段的財務需要。
於第十個保單週年日或之後,您可因應需要以書面申請鎖定終期紅利。每次可鎖定10%或以上的終期紅利,而鎖定之總百分比以終期紅利的60%為上限,惟每次鎖定指示必須相隔三年或以上。
本計劃提供保障期可長達至首名受保人130歲。於首個保單週年日後,不論是否在選擇之入息期內,您可於受保人在生時,按您的計劃更換受保人,讓您、您的摯愛及下一代都能得到保障;保單將繼續生效可長達至首名受保人130歲,亦會讓您的豐碩資產成為一份珍貴的禮物,留傳後代。
您可以於保單生效後,委任一名後續保單持有人。一旦保單持有人不幸身故,被委任的後續保單持有人便成為新保單持有人,繼續行使保單權益,而無須等待完成遺產承辦。
此外,您更可於首個保單週年日後委任一名後續受保人。倘若受保人不幸身故,後續受保人將成為新受保人,保單將繼續生效至首名受保人130歲,讓保單助您將財富傳承下去。
除提供儲蓄回報外,本計劃更提供人壽保障可長達至首名受保人的130歲,為您及摯愛家人提供妥善周全的保障。若受保人不幸身故,而保單沒有行使入息選項,指定之受益人將可獲於身故日時的保證現金價值2或於身故日時,到期及已繳交之保單之基本計劃保費總額扣除所有已支付的保證現金款額(不論是已積存或提取),以較高者為準;及累積保證現金款額及利息5(如有)、累積週年紅利及利息5(如有)、終期紅利(如有)及於扣除保單之任何欠款後之金額作為身故賠償。
如您或受保人連續失業至少30天或患有以下其中一種嚴重疾病,包括癌症 、心臟病、腎衰竭、中風或接受冠狀動脈搭橋手術,您可以申請將本計劃的寬限期從31天延長至最多365天,在此期間您仍可享本計劃的保障。您可以在延長寬限期結束前繳付不附帶利息之到期保費,保單將仍然生效。
如只投保基本計劃,無須作出健康聲明及進行醫療核保,手續輕鬆簡單。
您可按個人需要,選購多項附加契約以增加保障範圍,例如醫療、危疾、意外及豁免保費權益等附加契約。附加契約於選擇之入息期內仍然生效,您可以使用入息款額支付附加契約的保費。
1. 保證現金款額將根據最新保證期滿利益計算,並在没有行使入息選項時每年派發。
2. 入息選項在保單生效期內只可行使一次,並受限於泰禾人壽自行不時決定任何當時適用的規則。於泰禾人壽接獲及核准行使入息選項申請時,退保利益將轉換為入息利益,並於所選的入息期內從入息利益中每年支付入息款額予保單持有人。於選擇之入息期完結時,保單將被終止,入息利益之結餘(及身故賠償)會減至零。所有利益及保障亦將被終止。入息款額根據入息利益及非保證利率計算,因此,入息款額並非保證。實際可收取之入息款額或會比所示者較高或較低。扣除入息款額後的入息利益之結餘將會根據該非保證利率積存生息。於選擇之入息期內保單持有人可以向泰禾人壽要求的書面形式申請終止入息選項,以換取入息利益之結餘,保單將於泰禾人壽支付該結餘後終止。有關入息選項之詳情,請參閱本計劃之保單契約。有關每年入息款額之預期金額,請參閱建議書。入息選項一經行使,期滿利益、退保利益及保證現金價值不再適用於保單,泰禾人壽亦不會支付任何週年紅利、終期紅利或保證現金款額。
3. 首名受保人指於保單開始時,生命獲保單保障之人士。
4. 保證期滿利益用作計算保費、保證現金價值、保證現金款額、週年紅利及終期紅利。假若保證期滿利益於保單生效期間被調低,保費及應付利益金額亦將會相應被調低。保證期滿利益不等於身故賠償,故受保人身故時將不會獲發保證期滿利益。有關身故賠償之詳情,請參閱本計劃之保單契約。
5. 本計劃屬分紅類保單。週年紅利及終期紅利(「非保證利益」)並非保證,泰禾人壽可不時釐定並作出調整,有關非保證利益之詳情,可參閱以下「非保證利益」部分,惟派發週年紅利時,保單必須仍然生效及所有到期保費必須繳清。週年紅利及保證現金款額的積存利率並非保證,泰禾人壽可不時釐定並作出調整。有關週年紅利及終期紅利之詳情,請參閱以下「有關保單紅利」部分或瀏覽泰禾人壽之網頁(https://www.tahoelife.com.hk/tl/doc/pd_tc.pdf )。
6. 當終期紅利鎖定後,本公司將根據已鎖定的終期紅利之比例,相應地減少任何將來終期紅利的金額。您可以提交本公司指定的表格以作出書面要求取消您所申請而尚未生效的終期紅利鎖定。一經批核,該取消要求便不可撤銷。有關終期紅利鎖定選項之詳情,請參閱保單契約。
7. 入息利益之結餘的積存利率並非保證,泰禾人壽可不時釐定並作出調整。
8. 預繳保費選項只適用於選擇6年保費供款年期及以年繳保費模式的保單。預繳保費的申請必須於申請保單時將全數續保保費及續保保費之徵費(「預繳金額」)連同填妥之申請書及已簽署之預繳保費選擇說明一併繳交方為有效。於續保保費到期前,預繳金額不會構成已繳保費之一部分。預繳金額不構成保單保證現金價值或任何保單利益之一部分,亦不會用作計算身故賠償。預繳金額的積存利率並非保證,泰禾人壽可不時釐定並作出調整。若於保費供款年期完結前受保人身故,預繳金額之結餘將退還予保單持有人或其遺產。若於保費供款年期完結前退保或全數提取預繳金額之結餘,有關預繳金額之結餘將退還予保單持有人,而該保單年度預繳金額之結餘之任何利息將不會發放予保單持有人。泰禾人壽只接納全數提取預繳金額之結餘。
9. 預繳金額之積存利率並非保證,泰禾人壽可不時釐定並作出調整。
10. 於首個保單週年日後,更換受保人須根據當時適用的行政規則進行,請參閱有關保單契約。更換受保人不會影響保證期滿利益、身故賠償、累積週年紅利及利息(如有)、累積保證現金款額及利息(如有)、終期紅利(如有)、保證現金價值、入息利益之結餘(如有)、保單日期、保單期滿及保單年度。泰禾人壽保留權利不接受任何更換受保人之申請。
11. 任何委任後續保單持有人的申請必須符合泰禾人壽不時釐定之相關規則及程序。當保單持有人身故後,保單擁有權的轉移必須於泰禾人壽已接獲保單持有人的身故證明及指定要求文件,並符合泰禾人壽當時適用的行政規則及程序,經泰禾人壽根據下述列明的條件批准後,轉移方為有效:(i) 倘保單已委任後續保單持有人,該後續保單持有人及受保人在批核有關更改後續保單持有人成為保單的新保單持有人時須仍然在生,該後續保單持有人將成為保單的新保單持有人;或(ii) 倘保單沒有委任後續保單持有人或該後續保單持有人因任何原因不能或不願意持有保單,保單將作為保單持有人遺產的一部分。泰禾人壽將保留權利不接受任何委任後續保單持有人之申請及不批准後續保單持有人成為保單的新保單持有人。
12. 於申請委任後續受保人時必須符合以下的要求:(i) 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後續受保人及承讓人(如有)已簽妥的泰禾人壽指定表格以作出書面要求,並提交所需文件; (ii) 在任何時間,只可委任一名人士為後續受保人; (iii) 受保人及後續受保人須於申請期間仍然在生;(iv) 於泰禾人壽收到書面要求時,後續受保人必須符合當時適用的已屆年齡要求並提交相關年齡證明,及於任何情況下後續受保人的投保年齡不可超過本計劃當時適用的最高投保年齡;及 (v) 根據泰禾人壽自行不時決定任何當時適用的規則。泰禾人壽將保留權利不接受任何委任後續受保人之申請及不批准後續受保人成為保單的新受保人。在批核有關申請後,泰禾人壽將以書面形式確認有關委任。
當受保人身故,如符合以下的要求及泰禾人壽當時適用的行政規則及程序,後續受保人會成為保單之受保人:
a. 泰禾人壽已接獲受保人的身故證明及所要求的文件;
b. 於受保人身故日起計90日內,泰禾人壽已接獲所要求的有關後續受保人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後續受保人之可保權益證明),否則後續受保人將會喪失成為保單新受保人之資格;
c. 於受保人身故日時,後續受保人必須符合當時適用的已屆年齡要求並提交相關年齡證明,及於任何情況下後續受保人的投保年齡必不可超過本計劃當時適用的最高投保年齡;
d. 根據泰禾人壽自行不時決定任何當時適用的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可保權益證明);及
e. 後續受保人在批核後續受保人成為保單新受保人時仍然生存。
倘保單沒有委任後續受保人或該後續受保人因任何原因不能或不願意成為保單之新受保人,身故賠償將支付予受益人。有關保單條款包括委任後續受保人之詳情,請參閱保單契約。
13. 意外身故利益將於第10個保單週年日、首名受保人年屆70歲當日(如該日為保單週年日)或緊隨的保單週年日或 新受保人生效日期自動終止,以較先者為準。此意外身故利益只適用於保單日期年屆65歲或以下之首名受保人。不論首名受保人受保於多少張由泰禾人壽承保的保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除外),每位首名受保人於泰禾人壽意外身故利益之最高賠償金額為美金25,000元。
14. 傷殘保障只適用於在保單日期時年屆55歲或以下的首名受保人及將於首名受保人年屆60歲當日(如該日為保單週年日)或緊隨的保單週年日時自動終止。
15. 延長寬限期保障只可於以下情況下申請,(i)本計劃的首兩個保單年度的保費已到期及已繳交及保單下並沒有任何負債;及 (ii)沒有預繳本計劃之保費。此保障只能行使一次及會於下列情況最早出現時自動終止︰(i)保單持有人65歲當日(如該日為保單週年日)或緊隨的保單週年日;或(ii)保費供款年期完結。延長寬限期保障的資格受限於其他條件和泰禾人壽的批准,有關詳情請參閱保單契約。
16. 如選購任何附加契約必須進行全面核保。各項附加契約詳情,請參閱有關保單契約。如更換受保人,所有附加契約將於新受保人生效日期終止;保單於其後亦不能加入附加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