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有高達美金130,000元的夢想啟航獎金,鼓勵孩子探索學業以外的世界,實現精彩人生的夢想。
孩子長大後,如何才可以擁有精彩的人生?單靠學歷可以嗎?未必。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教育局的統計資料,香港15歲及以上的人口之中,33.9%擁有專上教育程度*,更有逐年攀升之勢。若干年後,隨著專上教育的普及化,傳統的學歷可能會失去優勢。面對社會的急速變化,如果孩子能夠因應當時的需要,主動學習有關的專門知識,將有助增加成功的機會。此趨勢下,我們需要突破框框,才可以配合新一代家長的理念。
泰禾人壽深明此道,特別呈獻探索號兒童儲蓄計劃(「本計劃」),本計劃備有高達美金130,000元的夢想啟航獎金,鼓勵孩子探索學業以外的世界,例如運動、藝術、創業等,並奮力去成為該領域的尖子,實現精彩人生的夢想。當孩子滿15歲後,您更可選擇提早一筆過收取部分的保證現金款額,以替代孩子於18歲至21歲時每年收取之保證現金款額,支持孩子專注發展所長。
*資料來源:2019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教育局統計資料
要成就夢想,您需要明確的目標。本計劃特設夢想啟航獎金,鼓勵您的孩子及早找到奮鬥的方向,努力獲取卓越成果,成就精彩人生。
夢想啟航獎金由第二個保單週年日起適用於保單。如受保人符合以下列表範疇之指定條件,每位受保人最多可獲合共美金130,000元夢想啟航獎金(就同一受保人由本公司簽發的所有生效保單)。
本公司只會就每個範疇向每位受保人支付一次,且該範疇將在利益支付後終止。每個範疇之最高可獲金額為美金26,000元。
範疇 |
指定條件 |
夢想啟航獎金(美金) |
學術 |
入讀及畢業於任何一間全球排名首十位之大學2並獲以下學位後,及於畢業後在香港工作超過3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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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士學位 |
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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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士學位 |
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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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學位 |
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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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貢獻# |
香港傑出少年或榮譽勳章 (MH) |
1,300 |
香港十大傑出少年或銅紫荊星章 (BBS) |
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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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紫荊星章(SBS)或金紫荊星章(GBS) |
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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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十大傑出青年或大紫荊勳章(GBM) |
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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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 |
獲以下任何一項創業計劃提供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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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碼港創意微型基金 (CCMF) |
從該創業計劃所獲得之同等金額; 上限26,0003 (以較低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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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園之科技企業家計劃 (STE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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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發展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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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科技初創企業資助計劃 (TSSS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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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 |
獲香港藝術發展局頒發以下任何一項獎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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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術新秀獎 |
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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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術家年獎 |
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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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傑出藝術貢獻 |
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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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身成就獎 |
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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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 |
代表香港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 |
6,500 |
代表香港參加全國運動會、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奧林匹克運動會、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會或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並獲得以下任何一項奬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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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銅牌 |
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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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牌 |
1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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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牌 |
26,000 |
# 香港傑出少年及香港十大傑出少年由香港遊樂場協會頒發。香港十大傑出青年由國際青年商會香港總會頒發。榮譽勳章(MH)、銅紫荊星章(BBS)、銀紫荊星章(SBS)、金紫荊星章(GBS)及大紫荊勳章(GBM)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頒發。
保證現金款額將根據受保人之年齡派發以資助受保人於中學階段(12歲至17歲)應付課外活動開支,透過全方位學習以發揮他們的潛能;於大學階段(18歲至21歲)應付高等教育的費用;及三十而立之時(30歲至100歲)應付持續進修的費用,終身學習。
受保人年齡 |
保費供款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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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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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至17歲 (每個保單週年日派發) |
1.5%^ |
不適用 |
18歲至21歲 (每個保單週年日派發) |
25%^ |
27%^ |
30歲至100歲 (每五個保單週年日派發) |
2%^ |
2%^ |
總額 |
139%^ |
138%^ |
^ 名義金額5之百分比
您可選擇將保證現金款額累積於保單內積存生息6、以現金方式提取或用作扣減未來保費。
根據子女的教育開支及人生里程碑,於保費供款年期後及受保人年屆15、16、17或18歲時,您可選擇提早一筆過收取部分的保證現金款額,以替代受保人於18歲至21歲時每年收取之保證現金款額。本選項只能於保單行使一次。
金額如下:
受保人年齡 |
保費供款年期 |
|
5年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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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或 |
70%^ |
75%^ |
16歲;或 |
75%^ |
80%^ |
17歲;或 |
80%^ |
85%^ |
18歲 |
85%^ |
90%^ |
^ 名義金額5之百分比
本計劃提供兩種保費供款年期:五年及十年,以配合子女的教育開支及您的財務狀況。保費一經釐定,將保證維持不變,更不會隨著子女的年齡而遞增,令您更有預算籌劃將來。
若選擇五年保費供款年期,您可於申請保單時選擇以預繳方式繳付全部的未來保費,預繳之保費將積存在指定戶口以積存利率9生息,並用作繳付到期之續保保費。
您可以於保單生效後,委任一名後續保單持有人。一旦保單持有人不幸身故,被委任的後續保單持有人便成為新保單持有人,繼續行使保單權益,而無須等待完成遺產承辦。
除提供儲蓄回報外,本計劃更提供人壽保障至受保人100歲,為您摯愛的孩子提供妥善周全的保障。若受保人不幸身故,指定之受益人將可獲得一筆過的身故賠償。
若保單維持生效滿十年,本計劃將於保單退保、保單期滿或受保人不幸身故時派發一次性終期紅利(以較先者為準), 提供額外回報。終期紅利並非保證。
本計劃提供終期紅利鎖定選項,讓您將部分終期紅利鎖定並當作保證現金款額的一部分一同累積生息,或一筆過支取(「鎖定終期紅利」),用作孩子創業丶結婚丶購置物業等等,成就無限可能。
於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後,如受保人為全日制學生及年屆21歲或以下,而就讀的學校或相等教學水平之學校遭香港特別行政區教育局指令於30日內停課合共多於10日,本公司將支付停課不停學保障,金額相等於基本計劃最新之年繳保費13之2%(適用於五年期保費供款年期) 或3%(適用於十年期保費供款年期),資助電子學習費用的增加。每份保單於每個保單年度最多可獲停課不停學保障一次。
如受保人由第一個保單週年日起至受保人25歲當日(如該日為保單週年日)或緊隨的保單週年日止獲得以下任何一項學業成就(以每位受保人所有生效之探索號兒童儲蓄計劃計算),我們將支付探索號獎學金,以示鼓勵。
本公司只會就本計劃支付任何一項學業成就獎賞,獎賞一經支付,探索號獎學金將會終止。
學業成就 |
資格 |
探索號獎學金 |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HKDSE) |
在同一屆之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內報考最少6科,並在最少3科中取得5*或以上成績 |
每個合資格科目(即每個取得5*或以上成績的科目)可獲美金250元 |
網上托福考試(TOEFL) |
獲取110分或以上 |
美金625元 |
國際英語水平測試(IELTS) |
獲取8分或以上 |
美金625元 |
國際文憑大學預科課程(IBDP) |
獲取41分或以上 |
美金625元 |
獲全球排名首十位大學2取錄 |
入讀任何一間全球排名首十位大學之全日制學士學位 |
美金2,500元 |
隨著孩子步入不同人生階段,他們所需的保障自然會有所不同。於受保人21歲生日、第一個結婚週年日或受保人的孩子出生時之90日內,您可以行使本計劃的保證可增購壽險權益,即使屆時健康狀況有變,仍可在無須提供任何受保人的可保證明下於泰禾人壽為受保人投保多一份全新的終身人壽保險計劃。
如受保人21歲當日或以前,不幸因意外16而身故或導致身體損傷17,本計劃將提供意外身故及斷肢保障,賠償金額高達保障金額18的75%19,最高為美金62,500元(以每位受保人所有生效之探索號兒童儲蓄計劃計算)。請參閱表一有關保障金額之百分比。
於保費供款年期內及兩年等候期20後,若保單持有人(須為受保人之父母或祖父母)或其配偶(只適用於保單持有人為受保人父母之其中一位)不幸身故,將可獲豁免未來基本計劃的保費,讓您子女繼續得到保障。
您可按個人需要,選購多項附加契約以增加保障範圍,例如醫療及意外等附加契約。
為免生疑問,如保單持有人為受保人祖父母之其中一位,保單持有人之配偶不會受保於本保障。
於保單仍然生效時,如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之配偶於保費期滿日期或之前身故,本公司將豁免由身故日後的下一個保費到期日直至保費期滿日期的基本計劃保費,惟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之配偶的身故日期必須與下列日期相隔最少兩年:
(i) 本保障之生效日期;或
(ii) 復效日期,
以較後者為準(「兩年等候期」)
如保單持有人及/或保單持有人之配偶的身故是因意外而導致,兩年等候期則不適用。
保單持有人受保於本保障之生效日期指(i)保單的生效日期;或 (ii)本公司批准任何更改保單擁有權申請的日期(以較後者為準)。保單持有人之配偶受保於本保障之生效日期指 (i) 保單的生效日期;或 (ii)保單持有人及保單持有人之配偶合法結婚的日期(以較後者為準)。本保障將於保費期滿日期或本保障成為應付時(以較早者為準)終止。如受保人、保單持有人及/或保單持有人之配偶同時去世,我們將僅支付與受保人相關的身故賠償。有關親子保費豁免保障之詳情,請參閱本計劃之保單契約。
表一:意外身故及斷肢保障
損失類別 |
保障金額18之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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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喪失生命 |
75% |
2. |
喪失雙目之視力 |
75% |
3. |
喪失單目之視力 |
37.5% |
4. |
喪失任何雙肢之功用 |
75% |
5. |
喪失任何單肢之功用 |
37.5% |
6. |
喪失語言能力及聽覺 |
75% |
7. |
全身癱瘓 |
75% |
8. |
喪失聽覺 |
|
|
- 雙耳 |
56.5% |
|
- 單耳 |
11.5% |
9. |
喪失語言能力 |
37.5% |
10. |
喪失雙目之透鏡晶體 |
37.5% |
11. |
喪失四指及拇指之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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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手 |
52.5% |
|
- 左手 |
37.5% |
12. |
喪失除拇指外四指之功用 |
|
|
- 右手 |
30% |
|
- 左手 |
22.5% |
13. |
喪失拇指之功用 |
|
|
- 右手兩節 |
22.5% |
|
- 右手一節 |
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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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手兩節 |
15% |
|
- 左手一節 |
7.5% |
14. |
喪失除拇指外任何一指之功用 |
|
|
- 右手三節 |
7.5% |
|
- 右手兩節 |
6% |
|
- 右手一節 |
4% |
|
- 左手三節 |
6% |
|
- 左手兩節 |
4% |
|
- 左手一節 |
1.5% |
15. |
喪失腳趾之功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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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腳之全部 |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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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腳趾公之全部 |
4% |
|
- 腳趾公之一節 |
2.5% |
16. |
腳骨或膝蓋骨骨折證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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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連接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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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腿縮短最少達五厘米 |
6% |
17. |
嚴重燒傷 (以燒傷部份佔全身皮膚面積百分比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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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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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於8%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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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或等於5%但少於8% |
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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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或等於2%但少於5% |
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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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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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少於20%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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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或等於15%但少於20% |
56.5% |
|
- 超過或等於10%但少於15% |
37.5% |
註:
(i) 在受保人21歲當日(如該日為保單週年日)或緊隨的保單週年日;
(ii) 當表一內之意外死亡及斷肢賠償累計的已賠償或應付賠償相等於或已超過本保障的保障金額的75%,
以較早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