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泰豐收入息計劃

裕泰丰收入息计划

本计划兼备退休理财与财富传承的特点,配合其灵活的入息选项,为客户实现梦想、筹划丰裕人生!

您努力工作,为自己实现梦想及挚爱家人筹划美好的明天。精明如您,当然一早已为未来计划妥当,然而随着不同的人生阶段,您和您家人的需求亦会有所变化,而外在环境亦充满着不确定性,随时可能给您带来意外的财政负担。您所忧虑的,泰禾人寿的裕泰丰收入息计划(「本计划」)已为您预先设想。不论您想提取资金实现短期目标、每年收取入息款额以安享退休生活,还是将您建立的丰裕成果按自己的意愿传承下一代、甚或因突如其来的事故打乱了您的财务计划,本计划提供的灵活保障都能妥善照顾您于不同时间的种种需要。

 

计划特点

每年派发保证现金款额1,2可长达至首名受保人3130岁及于指定年期派发额外一次特别赏1,2(只限于没有行使入息选项的保单)

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及其后每个保单周年日,本计划将派发相等于保证期满利益2,41.5%(适用于6年保费供款年期)或2%(适用于9年及12 年保费供款年期)的保证现金款额,至首名受保人130 岁、保单退保或受保人身故为止(以较先者为准)。

 

此外,于第15个保单周年日或首名受保人年满65岁当日或紧接之后的保单周年日(以较后者为准),本计划将额外派发一次保证现金款额特别赏;相等于保证期满利益1.5%(适用于6年保费供款年期)或2%(适用于9年及12 年保费供款年期)的保证现金款额。

 

您可选择将保证现金款额累积于保单内积存生息5、以现金方式提取或用作扣减保费。

周年红利2,5及终期红利2,5(只限于没有行使入息选项的保单)

本计划将于保单周年日派发周年红利。您可选择将周年红利累积于保单内积存生息5、以现金方式收取或用作扣减保费。

 

若保单维持生效满十年,本计划将于保单退保、保单期满或受保人不幸身故时派发一次性终期红利, 提供额外回报。周年红利及终期红利并非保证。

终期红利锁定选项6(只限于没有行使入息选项的保单)

本计划提供终期红利锁定选项,让您将部分终期红利锁定并当作周年红利的一部分一同累积生息(「锁定终期红利」),让您提升备用现金,应付不同人生阶段的财务需要。

 

于第十个保单周年日或之后,您可因应需要以书面申请锁定终期红利。每次可锁定10%或以上的终期红利,而锁定之总百分比以终期红利的60%为上限,惟每次锁定指示必须相隔三年或以上。

 

多个入息期2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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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保费供款年期选择及预缴保费选择8(只适用于选择6年保费供款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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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可长达至首名受保人130岁及可更换受保人10

本计划提供保障期可长达至首名受保人130岁。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后,不论是否在选择之入息期内,您可于受保人在生时,按您的计划更换受保人,让您、您的挚爱及下一代都能得到保障;保单将继续生效可长达至首名受保人130岁,亦会让您的丰硕资产成为一份珍贵的礼物,留传后代。

可委任后续保单持有人11及后续受保人12

您可以于保单生效后,委任一名后续保单持有人。一旦保单持有人不幸身故,被委任的后续保单持有人便成为新保单持有人,继续行使保单权益,而无须等待完成遗产承办。

 

此外,您更可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委任一名后续受保人。倘若受保人不幸身故,后续受保人将成为新受保人,保单将继续生效至首名受保人130岁,让保单助您将财富传承下去。

储蓄及人寿保障兼备

除提供储蓄回报外,本计划更提供人寿保障可长达至首名受保人的130岁,为您及挚爱家人提供妥善周全的保障。若受保人不幸身故,而保单没有行使入息选项,指定之受益人将可获于身故日时的保证现金价值2或于身故日时,到期及已缴交之保单之基本计划保费总额扣除所有已支付的保证现金款额(不论是已积存或提取),以较高者为准;及累积保证现金款额及利息5(如有)、累积周年红利及利息5(如有)、终期红利(如有)及于扣除保单之任何欠款后之金额作为身故赔偿。

意外身故利益13及伤残保障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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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寛限期保障15(不适用于预缴保费选择)

如您或受保人连续失业至少30天或患有以下其中一种严重疾病,包括癌症 、心脏病、肾衰竭、中风或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您可以申请将本计划的宽限期从31天延长至最多365天,在此期间您仍可享本计划的保障。您可以在延长宽限期结束前缴付不附带利息之到期保费,保单将仍然生效。

无须进行医疗核保

如只投保基本计划,无须作出健康声明及进行医疗核保,手续轻松简单。

自选附加契约16(不适用于预缴保费选择)

您可按个人需要,选购多项附加契约以增加保障范围,例如医疗、危疾、意外及豁免保费权益等附加契约。附加契约于选择之入息期内仍然生效,您可以使用入息款额支付附加契约的保费。

更多支援

产品小册子(本网页只有繁体中文及英文版本之产品小册子可供下载,不便之处,敬希见谅。)
有关保单红利及投资政策

1. 保证现金款额将根据最新保证期满利益计算,并在没有行使入息选项时每年派发。

2. 入息选项在保单生效期内只可行使一次,并受限于泰禾人寿自行不时决定任何当时适用的规则。于泰禾人寿接获及核准行使入息选项申请时,退保利益将转换为入息利益,并于所选的入息期内从入息利益中每年支付入息款额予保单持有人。于选择之入息期完结时,保单将被终止,入息利益之结余(及身故赔偿)会减至零。所有利益及保障亦将被终止。入息款额根据入息利益及非保证利率计算,因此,入息款额并非保证。实际可收取之入息款额或会比所示者较高或较低。扣除入息款额后的入息利益之结余将会根据该非保证利率积存生息。于选择之入息期内保单持有人可以向泰禾人寿要求的书面形式申请终止入息选项,以换取入息利益之结余,保单将于泰禾人寿支付该结余后终止。有关入息选项之详情,请参阅本计划之保单契约。有关每年入息款额之预期金额,请参阅建议书。入息选项一经行使,期满利益、退保利益及保证现金价值不再适用于保单,泰禾人寿亦不会支付任何周年红利、终期红利或保证现金款额。

3. 首名受保人指于保单开始时,生命获保单保障之人士。

4. 保证期满利益用作计算保费、保证现金价值、保证现金款额、周年红利及终期红利。假若保证期满利益于保单生效期间被调低,保费及应付利益金额亦将会相应被调低。保证期满利益不等于身故赔偿,故受保人身故时将不会获发保证期满利益。有关身故赔偿之详情,请参阅本计划之保单契约。

5. 本计划属分红类保单。周年红利及终期红利(「非保证利益」)并非保证,泰禾人寿可不时厘定并作出调整,有关非保证利益之详情,可参阅以下「非保证利益」部分,惟派发周年红利时,保单必须仍然生效及所有到期保费必须缴清。周年红利及保证现金款额的积存利率并非保证,泰禾人寿可不时厘定并作出调整。有关周年红利及终期红利之详情,请参阅以下「有关保单红利」部分或浏览泰禾人寿之网页(https://www.tahoelife.com.hk/tl/doc/pd_tc.pdf )。

6. 当终期红利锁定后,本公司将根据已锁定的终期红利之比例,相应地减少任何将来终期红利的金额。您可以提交本公司指定的表格以作出书面要求取消您所申请而尚未生效的终期红利锁定。一经批核,该取消要求便不可撤销。有关终期红利锁定选项之详情,请参阅保单契约。

7. 入息利益之结余的积存利率并非保证,泰禾人寿可不时厘定并作出调整。

8. 预缴保费选项只适用于选择6年保费供款年期及以年缴保费模式的保单。预缴保费的申请必须于申请保单时将全数续保保费及续保保费之征费(「预缴金额」)连同填妥之申请书及已签署之预缴保费选择说明一并缴交方为有效。于续保保费到期前,预缴金额不会构成已缴保费之一部分。预缴金额不构成保单保证现金价值或任何保单利益之一部分,亦不会用作计算身故赔偿。预缴金额的积存利率并非保证,泰禾人寿可不时厘定并作出调整。若于保费供款年期完结前受保人身故,预缴金额之结余将退还予保单持有人或其遗产。若于保费供款年期完结前退保或全数提取预缴金额之结余,有关预缴金额之结余将退还予保单持有人,而该保单年度预缴金额之结余之任何利息将不会发放予保单持有人。泰禾人寿只接纳全数提取预缴金额之结余。

9. 预缴金额之积存利率并非保证,泰禾人寿可不时厘定并作出调整。

10. 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后,更换受保人须根据当时适用的行政规则进行,请参阅有关保单契约。更换受保人不会影响保证期满利益、身故赔偿、累积周年红利及利息(如有)、累积保证现金款额及利息(如有)、终期红利(如有)、保证现金价值、入息利益之结余(如有)、保单日期、保单期满及保单年度。泰禾人寿保留权利不接受任何更换受保人之申请。

11. 任何委任后续保单持有人的申请必须符合泰禾人寿不时厘定之相关规则及程序。当保单持有人身故后,保单拥有权的转移必须于泰禾人寿已接获保单持有人的身故证明及指定要求文件,并符合泰禾人寿当时适用的行政规则及程序,经泰禾人寿根据下述列明的条件批准后,转移方为有效:(i) 倘保单已委任后续保单持有人,该后续保单持有人及受保人在批核有关更改后续保单持有人成为保单的新保单持有人时须仍然在生,该后续保单持有人将成为保单的新保单持有人;或(ii) 倘保单没有委任后续保单持有人或该后续保单持有人因任何原因不能或不愿意持有保单,保单将作为保单持有人遗产的一部分。泰禾人寿将保留权利不接受任何委任后续保单持有人之申请及不批准后续保单持有人成为保单的新保单持有人。

12. 于申请委任后续受保人时必须符合以下的要求:(i) 保单持有人、受保人、后续受保人及承让人(如有)已签妥的泰禾人寿指定表格以作出书面要求,并提交所需文件; (ii) 在任何时间,只可委任一名人士为后续受保人; (iii) 受保人及后续受保人须于申请期间仍然在生;(iv) 于泰禾人寿收到书面要求时,后续受保人必须符合当时适用的已届年龄要求并提交相关年龄证明,及于任何情况下后续受保人的投保年龄不可超过本计划当时适用的最高投保年龄;及 (v) 根据泰禾人寿自行不时决定任何当时适用的规则。泰禾人寿将保留权利不接受任何委任后续受保人之申请及不批准后续受保人成为保单的新受保人。在批核有关申请后,泰禾人寿将以书面形式确认有关委任。

 

当受保人身故,如符合以下的要求及泰禾人寿当时适用的行政规则及程序,后续受保人会成为保单之受保人:

a. 泰禾人寿已接获受保人的身故证明及所要求的文件;

b. 于受保人身故日起计90日内,泰禾人寿已接获所要求的有关后续受保人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后续受保人之可保权益证明),否则后续受保人将会丧失成为保单新受保人之资格;

c. 于受保人身故日时,后续受保人必须符合当时适用的已届年龄要求并提交相关年龄证明,及于任何情况下后续受保人的投保年龄必不可超过本计划当时适用的最高投保年龄;

d. 根据泰禾人寿自行不时决定任何当时适用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可保权益证明);及

e. 后续受保人在批核后续受保人成为保单新受保人时仍然生存。

倘保单没有委任后续受保人或该后续受保人因任何原因不能或不愿意成为保单之新受保人,身故赔偿将支付予受益人。有关保单条款包括委任后续受保人之详情,请参阅保单契约。

13. 意外身故利益将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首名受保人年届70岁当日(如该日为保单周年日)或紧随的保单周年日或 新受保人生效日期自动终止,以较先者为准。此意外身故利益只适用于保单日期年届65岁或以下之首名受保人。不论首名受保人受保于多少张由泰禾人寿承保的保单(投资相连寿险计划除外),每位首名受保人于泰禾人寿意外身故利益之最高赔偿金额为美金25,000元。

14. 伤残保障只适用于在保单日期时年届55岁或以下的首名受保人及将于首名受保人年届60岁当日(如该日为保单周年日)或紧随的保单周年日时自动终止。

15. 延长宽限期保障只可于以下情况下申请,(i)本计划的首两个保单年度的保费已到期及已缴交及保单下并没有任何负债;及 (ii)没有预缴本计划之保费。此保障只能行使一次及会于下列情况最早出现时自动终止︰(i)保单持有人65岁当日(如该日为保单周年日)或紧随的保单周年日;或(ii)保费供款年期完结。延长宽限期保障的资格受限于其他条件和泰禾人寿的批准,有关详情请参阅保单契约。

16. 如选购任何附加契约必须进行全面核保。各项附加契约详情,请参阅有关保单契约。如更换受保人,所有附加契约将于新受保人生效日期终止;保单于其后亦不能加入附加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