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泰一生储蓄保障计划

富泰一生储蓄保障计划

在人生的旅途上,您不断为自己的梦想而努力,更希望能轻松地早日达成自己的财务目标以及为挚爱家人筹划美好的明天。泰禾人寿的富泰一生储蓄保障计划(「本计划」)已为您预先设想。本计划不单能照顾您储蓄及保障的需要,更能让您将已建立的丰裕成果按自己的意愿传承下一代,您及挚爱家人提供周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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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泰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百慕大注册之有限公司)

分销:大新银行有限公司

 

如欲了解详尽资料,请即亲临大新银行各分行或致电 (852) 2828 8000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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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特点

每年派发保证现金款额1可长达至首名受保人2100岁及於指定年期派发额外一次特别赏1

於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及其後每个保单周年日,本计划将派发相等於保证期满利益31.5%(适用於6年保费供款年期)或2%(适用於9年及12 年保费供款年期)的保证现金款额,至首名受保人100 岁丶保单退保或受保人身故为止(以较先者为准)。

 

此外,於第15个保单周年日或首名受保人年满65岁当日或紧接之後的保单周年日(以较後者为准),本计划将额外派发一次保证现金款额特别赏;相等於保证期满利益1.5%(适用於6年保费供款年期)或2%(适用於9年及12 年保费供款年期)的保证现金款额。

 

您可选择将保证现金款额累积於保单内积存生息4丶以现金方式提取或用作扣减保费。

週年紅利4及終期紅利4

本计划将於保单周年日派发周年红利。您可选择将周年红利累积於保单内积存生息4丶以现金方式收取或用作扣减保费。

 

若保单维持生效满十年,本计划将於保单退保丶保单期满或受保人不幸身故时派发一次性终期红利, 提供额外回报。周年红利及终期红利并非保证。

终期红利锁定选项5

本计划提供终期红利锁定选项,让您将部分终期红利锁定并当作周年红利的一部分一同累积生息(「锁定终期红利」),让您提升备用现金,应付不同人生阶段的财务需要。

 

于第十个保单周年日或之后,您可因应需要以书面申请锁定终期红利。每次可锁定10%或以上的终期红利,而锁定之总百分比以终期红利的60%为上限,惟每次锁定指示必须相隔三年或以上。

三种保费供款年期选择

本计划提供三种保费供款年期6 年、9年及12 年,以配合您的财务需要。保费一经厘定,将保证维持不变,更不会随着年龄而递增,令您更有预算筹划将来。

保障期可长达至首名受保人100岁及可更换受保人6

本计划提供保障期可长达至首名受保人100岁。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后,您可于受保人在生时,按您的计划更换受保人,让您、您的挚爱及下一代都能得到保障;保单将继续生效可长达至首名受保人100岁,亦会让您的丰硕资产成为一份珍贵的礼物,留传后代。

可委任后续保单持有人7及后续受保人8

您可以于保单生效后,委任一名后续保单持有人。一旦保单持有人不幸身故,被委任的后续保单持有人便成为新保单持有人,继续行使保单权益,而无须等待完成遗产承办。

 

此外,您更可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委任一名后续受保人。倘若受保人不幸身故,后续受保人将成为新受保人,保单将继续生效至首名受保人100岁,让保单助您将财富传承下去。

储蓄及人寿保障兼备

除提供储蓄回报外,本计划更提供人寿保障可长达至首名受保人100岁,为您及挚爱家人提供妥善周全的保障。若受保人不幸身故,指定之受益人将可获于身故日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或于身故日时,到期及已缴交之保单之基本计划保费总额扣除所有已支付的保证现金款额(不论是已积存或提取),以较高者为准;及累积保证现金款额及利息4(如有)、累积周年红利及利息4(如有)、终期红利(如有)及于扣除保单之任何欠款后之金额作为身故赔偿。

自选身故赔偿结算选项

除以一笔过形式支付身故赔偿外,您亦可选择以每月定额方式9,分期将身故赔偿支付予指定受益人;预早为挚爱的未来财务需要作出规划,让爱及心意川流不息。

 

若选择以每月定额方式支付身故赔偿,必须完成保费供款年期及身故赔偿须为美金125,000元或以上。每月定额金额以身故赔偿之指定百分比厘订,惟每月领取的总额不得少于身故赔偿的1%10。尚未支付的身故赔偿更可积存生息11,进一步为您提供财富增长潜力。

意外身故利益12及伤残保障13

本计划提供意外身故利益予首名受保人,保障金额相等于到期及已缴交之保单之基本计划保费总额的75%,最高为美金50,000元(以每位首名受保人计算),让您及挚爱家人倍感安心。

 

此外,若首名受保人于16至60岁期间不幸因疾病或身体受伤导致完全伤残,并持续180日或以上,于持续完全伤残期间保单之基本计划到期应缴的保费将被豁免,让保障得以延续。

延长宽限期保障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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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进行医疗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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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选附加契约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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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支援

产品小册子(本网页只有繁体中文及英文版本之产品小册子可供下载,不便之处,敬希见谅。)
有关保单红利及投资政策
  1. 保证现金款额将根据最新保证期满利益计算。
  2. 首名受保人指于保单开始时,生命获保单保障之人士。
  3. 保证期满利益用作计算保费、保证现金价值、保证现金款额、周年红利及终期红利。假若保证期满利益于保单生效期间被调低,保费及应付利益金额亦将会相应被调低。保证期满利益不等于身故赔偿,故受保人身故时将不会获发保证期满利益。有关身故赔偿之详情,请参阅本计划之保单契约。
  4. 本计划属分红类保单。周年红利及终期红利(「非保证利益」)并非保证,泰禾人寿可不时厘定并作出调整,有关非保证利益之详情,请参阅以下「主要产品声明」有关「非保证利益」部分,惟派发周年红利时,保单必须仍然生效及所有到期保费必须缴清。周年红利及保证现金款额的积存利率并非保证,泰禾人寿可不时厘定并作出调整。有关周年红利及终期红利之详情,请参阅以下「有关保单红利」部分或浏览泰禾人寿之网页(https://www.tahoelife.com.hk/tl/doc/pd_tc.pdf )。
  5. 当终期红利锁定后,本公司将根据已锁定的终期红利之比例,相应地减少任何将来终期红利的金额。您可以提交本公司指定的表格以作出书面要求取消您所申请而尚未生效的终期红利锁定。一经批核,该取消要求便不可撤销。有关终期红利锁定选项之详情,请参阅保单契约。
  6. 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后,更换受保人须根据当时适用的行政规则进行,请参阅有关保单契约。更换受保人不会影响保证期满利益、身故赔偿、累积周年红利及利息(如有)、累积保证现金款额及利息(如有)、终期红利(如有)、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日期、保单期满及保单年度。泰禾人寿保留权利不接受任何更换受保人之申请。
  7. 任何委任后续保单持有人的申请必须符合泰禾人寿不时厘定之相关规则及程序。当保单持有人身故后,保单拥有权的转移必须于泰禾人寿已接获保单持有人的身故证明及指定要求文件,并符合泰禾人寿当时适用的行政规则及程序,经泰禾人寿根据下述列明的条件批准后,转移方为有效:i) 倘保单已委任后续保单持有人,该后续保单持有人及受保人在批核有关更改后续保单持有人成为保单的新保单持有人时须仍然在生,该后续保单持有人将成为保单的新保单持有人;或ii) 倘保单没有委任后续保单持有人或该后续保单持有人因任何原因不能或不愿意持有保单,保单将作为保单持有人遗产的一部分。泰禾人寿将保留权利不接受任何委任后续保单持有人之申请及不批准后续保单持有人成为保单的新保单持有人。
  8. 于申请委任后续受保人时必须符合以下的要求:i) 保单持有人、受保人、后续受保人及承让人(如有)已签妥的泰禾人寿指定表格以作出书面要求,并提交所需文件; ii) 在任何时间,只可委任一名人士为后续受保人; iii) 受保人及后续受保人须于申请期间仍然在生;iv) 于泰禾人寿收到书面要求时,后续受保人必须符合当时适用的已届年龄要求并提交相关年龄证明,及于任何情况下后续受保人的投保年龄不可超过本计划当时适用的最高投保年龄;及 (v) 根据泰禾人寿自行不时决定任何当时适用的规则。泰禾人寿将保留权利不接受任何委任后续受保人之申请及不批准后续受保人成为保单的新受保人。在批核有关申请后,泰禾人寿将以书面形式确认有关委任。

    当受保人身故,如符合以下的要求及泰禾人寿当时适用的行政规则及程序,后续受保人会成为保单之受保人:
  1. 泰禾人寿已接获受保人的身故证明及所要求的文件;
  2. 于受保人身故日起计90日内,泰禾人寿已接获所要求的有关后续受保人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后续受保人之可保权益证明),否则后续受保人将会丧失成为保单新受保人之资格;
  3. 于受保人身故日时,后续受保人必须符合当时适用的已届年龄要求并提交相关年龄证明,及于任何情况下后续受保人的投保年龄必不可超过本计划当时适用的最高投保年龄;
  4. 根据泰禾人寿自行不时决定任何当时适用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可保权益证明);及
  5. 后续受保人在批核后续受保人成为保单新受保人时仍然生存。

    倘保单没有委任后续受保人或该后续受保人因任何原因不能或不愿意成为保单之新受保人,身故赔偿将支付予受益人。有关保单条款包括委任后续受保人之详情,请参阅保单契约。
  1. 只适用于已完成保费供款年期的保单。倘受益人于收取每月定额支付身故赔偿期间身故,泰禾人寿将于接获及认可泰禾人寿所指定形式之身故证明后,向受益人的遗产一笔过支付身故赔偿及其积存利息(如有)之结余。有关身故赔偿结算选项之详情,请参阅保单契约。
  2. 每月支付金额不能少于最低金额,最低金额由泰禾人寿自行不时决定而毋须事先通知。如有多于一名受益人,您必须为所有受益人选择相同的身故赔偿结算选项,否则泰禾人寿将一笔过支付身故赔偿予所有受益人。
  3. 利率并非保证,泰禾人寿可不时厘定并作出调整。
  4. 意外身故利益将于第十个保单周年日、首名受保人年届70岁当日(如该日为保单周年日)或紧随的保单周年日或 新受保人生效日期自动终止,以较先者为准。此意外身故利益只适用于保单日期年届65岁或以下之首名受保人。不论首名受保人受保于多少张由泰禾人寿承保的保单(投资相连寿险计划除外),每位首名受保人于泰禾人寿意外身故利益之最高赔偿金额为美金50,000元。
  5. 伤残保障只适用于在保单日期时年届55岁或以下的首名受保人及将于首名受保人年届60岁当日(如该日为保单周年日)或紧随的保单周年日时自动终止。
  6. 延长宽限期保障只适用于本计划的首两个保单年度的保费已到期及已缴交及保单下并没有任何负债之情况下申请。此保障只能行使一次及会于下列情况最早出现时自动终止︰i)保单持有人65岁当日(如该日为保单周年日)或紧随的保单周年日;或 ii)保费供款年期完结。延长宽限期保障的资格受限于其他条件和泰禾人寿的批准,有关详情请参阅保单契约。
  7. 如选购任何附加契约必须进行全面核保。各项附加契约详情,请参阅有关保单契约。如更换受保人,所有附加契约将于新受保人生效日期终止;保单于其后亦不能加入附加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