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萃人生储蓄保障计划

荟萃人生储蓄保障计划

本计划让您以短至四年的时间完成保费供款,便可安心享有保障至首名受保人138岁。

在步伐急速的世界中,人们难免经常要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繁琐事情,更要兼顾家庭及事业,为挚爱的精彩人生而打拼。努力的成果,当然要妥善管理,发挥长线增值的效果。泰禾人寿深明此道,为您带来荟萃人生储蓄保障计划(「本计划」),让您以短至四年的时间完成保费供款,便可安心享有保障至首名受保人138岁。您更可利用时间及复息效应,为自己以至下一代累积财富,成就丰盛人生。

银行专售

承保:泰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百慕达註册之有限公司)
分销:大新银行有限公司

如欲了解详尽资料,请即亲临大新银行各分行或致电 (852) 2828 8000 查询

计划特点

周年红利1及终期红利1

本计划将于保单周年日派发周年红利。您可选择将周年红利累积于保单内积存生息1、以现金方式收取或用作扣减保费。

 

若保单维持生效满五年,本计划将于保单退保、保单期满或受保人不幸身故时派发一次性终期红利(以较先者为准),提供额外回报。周年红利及终期红利并非保证。

终期红利锁定选项2

本计划提供终期红利锁定选项,让您将部分终期红利锁定并当作周年红利的一部分一同累积生息或一笔过支取(「锁定终期红利」),让您提升备用现金,应付不同人生阶段的财务需要。

 

于第十个保单周年日或之后,您可因应需要以书面申请锁定终期红利。每次可锁定10%或以上的终期红利,而锁定之总百分比以终期红利的60%为上限,惟每次锁定指示必须相隔三年或以上

预缴保费选择3

您可选择于申请保单时以预缴方式缴付全部的未来保费,预缴之保费将积存在指定户口以积存利率4生息,并用作缴付到期之续保保费。

保障期可长达至首名受保人5138岁及可更换受保人6

本计划提供保障期可长达至首名受保人138岁。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后,您可于受保人在生时,按您的计划更换受保人,让您、您的挚爱及下一代都能得到保障;保单将继续生效可长达至首名受保人138岁,亦会让您的丰硕资产成为一份珍贵的礼物,留传后代。

可委任后续保单持有人7及后续受保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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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及人寿保障兼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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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赔偿结算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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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利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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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宽限期保障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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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进行医疗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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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选附加契约14(不适用于预缴保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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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支援

产品小册子(本网页只有繁体中文及英文版本之产品小册子可供下载,不便之处,敬希见谅。)
有关保单红利及投资政策
  1. 本计划属分红类保单。周年红利及终期红利(「非保证利益」)并非保证,泰禾人寿可不时厘定并作出调整,有关非保证利益之详情,请参阅以下「主要产品声明」有关「非保证利益」部分,惟派发周年红利时,保单必须仍然生效及所有到期保费必须缴清。周年红利的积存利率并非保证,泰禾人寿可不时厘定并作出调整。有关周年红利及终期红利之详情,请参阅以下「有关保单红利」部分或浏览泰禾人寿网站(https://www.tahoelife.com.hk/tl/doc/pd_tc.pdf )。
  2. 当终期红利锁定后,本公司将根据已锁定的终期红利之比例,相应地减少任何将来终期红利的金额。您可以提交泰禾人寿指定的表格以作出书面要求取消您所申请而尚未生效的终期红利锁定。一经批核,该取消要求便不可撤销。有关终期红利锁定选项之详情,请参阅保单契约。
  3. 预缴保费选项只适用于以年缴保费模式的保单。预缴保费的申请必须于申请保单时将全数续保保费及续保保费之征费(「预缴金额」)连同填妥之申请书及已签署之预缴保费选择说明一并缴交方为有效。于续保保费到期前,预缴金额不会构成已缴保费之一部分。预缴金额不构成保单保证现金价值或任何保单利益之一部分,亦不会用作计算身故赔偿。预缴金额的积存利率并非保证,泰禾人寿可不时厘定并作出调整。若于保费供款年期完结前受保人身故,预缴金额之结余将退还予保单持有人或其遗产。若于保费供款年期完结前退保或全数提取预缴金额之结余,有关预缴金额之结余将退还予保单持有人,而该保单年度预缴金额之结余之任何利息将不会发放予保单持有人。泰禾人寿只接纳全数提取预缴金额之结余。
  4. 预缴金额之积存利率并非保证,泰禾人寿可不时厘定并作出调整。
  5. 首名受保人指于保单开始时,生命获保单保障之人士。
  6. 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后,更换受保人须根据当时适用的行政规则进行,请参阅有关保单契约。更换受保人不会影响基本每年保费、身故赔偿、累积周年红利及利息(如有)、终期红利(如有)、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日期、保单期满及保单年度。泰禾人寿保留权利不接受任何更换受保人之申请。
  7. 任何委任后续保单持有人的申请必须符合泰禾人寿不时厘定之相关规则及程序。当保单持有人身故后,保单拥有权的转移必须于泰禾人寿已接获保单持有人的身故证明及指定要求文件,并符合泰禾人寿当时适用的行政规则及程序,经泰禾人寿根据下述列明的条件批准后,转移方为有效:(i) 倘保单已委任后续保单持有人,该后续保单持有人及受保人在批核有关更改后续保单持有人成为保单的新保单持有人时须仍然在生,该后续保单持有人将成为保单的新保单持有人;或 (ii) 倘保单没有委任后续保单持有人或该后续保单持有人因任何原因不能或不愿意持有保单,保单将作为保单持有人遗产的一部分。泰禾人寿将保留权利不接受任何委任后续保单持有人之申请及不批准后续保单持有人成为保单的新保单持有人。
  8. 于申请委任后续受保人时必须符合以下的要求:(i) 保单持有人、受保人、后续受保人及承让人(如有)已签妥的泰禾人寿指定表格以作出书面要求,并提交所需文件; (ii) 在任何时间,只可委任一名人士为后续受保人; (iii) 受保人及后续受保人须于申请期间仍然在生;(iv) 于泰禾人寿收到书面要求时,后续受保人必须符合当时适用的已届年龄要求并提交相关年龄证明,及于任何情况下后续受保人的投保年龄不可超过本计划当时适用的最高投保年龄;及 (v) 根据泰禾人寿自行不时决定任何当时适用的规则。泰禾人寿将保留权利不接受任何委任后续受保人之申请及不批准后续受保人成为保单的新受保人。在批核有关申请后,泰禾人寿将以书面形式确认有关委任。

    当受保人身故,如符合以下的要求及泰禾人寿当时适用的行政规则及程序,后续受保人会成为保单之受保人:
  1. 泰禾人寿已接获受保人的身故证明及所要求的文件;
  2. 于受保人身故日起计90日内,泰禾人寿已接获所要求的有关后续受保人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后续受保人之可保权益证明),否则后续受保人将会丧失成为保单新受保人之资格;
  3. 于受保人身故日时,后续受保人必须符合当时适用的已届年龄要求并提交相关年龄证明,及于任何情况下后续受保人的投保年龄必不可超过本计划当时适用的最高投保年龄;
  4. 根据泰禾人寿自行不时决定任何当时适用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可保权益证明);及
  5. 后续受保人在批核后续受保人成为保单新受保人时仍然生存。

    倘保单没有委任后续受保人或该后续受保人因任何原因不能或不愿意成为保单之新受保人,身故赔偿将支付予受益人。有关保单条款包括委任后续受保人之详情,请参阅保单契约。
  1. 只适用于已完成保费供款年期的保单。倘受益人于收取每月定额支付身故赔偿期间身故,泰禾人寿将于接获及认可泰禾人寿所指定形式之身故证明后,向受益人的遗产一笔过支付身故赔偿及其积存利息(如有)之结余。有关身故赔偿结算选项之详情,请参阅保单契约。
  2. 每月支付金额不能少于最低金额,最低金额由泰禾人寿自行不时决定而无须事先通知。如有多于一名受益人,您必须为所有受益人选择相同的身故赔偿结算选项,否则泰禾人寿将一笔过支付身故赔偿予所有受益人。
  3. 利率并非保证,泰禾人寿可不时厘定并作出调整。
  4. 意外身故利益将于第十个保单周年日、首名受保人年届70岁当日(如该日为保单周年日)或紧随的保单周年日或新受保人生效日期自动终止,以较先者为准。此意外身故利益只适用于保单日期年届65岁或以下之首名受保人。不论首名受保人受保于多少张由泰禾人寿承保的保单(投资相连寿险计划除外),每位首名受保人于泰禾人寿意外身故利益之最高赔偿金额为美金125,000元。
  5. 延长宽限期保障只适用于以下情况申请,i)本计划的首两个保单年度的保费已到期及已缴交及保单下并没有任何负债;及 ii)没有预缴本计划之保费。此保障只能行使一次及会于下列情况最早出现时自动终止︰(i) 保单持有人65岁当日(如该日为保单周年日)或紧随的保单周年日;或 (ii) 保费供款年期完结。延长宽限期保障的资格受限于其他条件和泰禾人寿的批准,有关详情请参阅保单契约。
  6. 如选购任何附加契约必须进行全面核保。各项附加契约详情,请参阅有关保单契约。如更换受保人,所有附加契约将于新受保人生效日期终止;保单于其后亦不能加入附加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