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有高达美金130,000元的梦想启航奖金,鼓励孩子探索学业以外的世界,实现精彩人生的梦想。
孩子长大后,如何才可以拥有精彩的人生?单靠学历可以吗?未必。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局的统计资料,香港15岁及以上的人口之中,33.9%拥有专上教育程度*,更有逐年攀升之势。若干年后,随着专上教育的普及化,传统的学历可能会失去优势。面对社会的急速变化,如果孩子能够因应当时的需要,主动学习有关的专门知识,将有助增加成功的机会。此趋势下,我们需要突破框框,才可以配合新一代家长的理念。
泰禾人寿深明此道,特别呈献探索号儿童储蓄计划(「本计划」),本计划备有高达美金130,000元的梦想启航奖金,鼓励孩子探索学业以外的世界,例如运动、艺术、创业等,并奋力去成为该领域的尖子,实现精彩人生的梦想。当孩子满15岁后,您更可选择提早一笔过收取部分的保证现金款额,以替代孩子于18岁至21岁时每年收取之保证现金款额,支持孩子专注发展所长。
*数据源:2019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局统计资料
要成就梦想,您需要明确的目标。本计划特设梦想启航奖金,鼓励您的孩子及早找到奋斗的方向,努力获取卓越成果,成就精彩人生。
梦想启航奖金由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起适用于保单。如受保人符合以下列表范畴之指定条件,每位受保人最多可获合共美金130,000元梦想启航奖金(就同一受保人由本公司签发的所有生效保单)。
本公司只会就每个范畴向每位受保人支付一次,且该范畴将在利益支付后终止。每个范畴之最高可获金额为美金26,000元。
范畴 |
指定条件 |
梦想启航奖金(美金) |
学术 |
入读及毕业于任何一间全球排名首十位之大学2并获以下学位后,及于毕业后在香港工作超过36个月: |
|
- 学士学位 |
13,000 |
|
- 硕士学位 |
13,000 |
|
- 博士学位 |
26,000 |
|
社会贡献# |
香港杰出少年或荣誉勋章 (MH) |
1,300 |
香港十大杰出少年或铜紫荆星章 (BBS) |
6,500 |
|
银紫荆星章(SBS)或金紫荆星章(GBS) |
13,000 |
|
香港十大杰出青年或大紫荆勋章(GBM) |
26,000 |
|
创业 |
获以下任何一项创业计划提供资金: |
|
- 数码港创意微型基金 (CCMF) |
从该创业计划所获得之同等金额; 上限26,0003 (以较低者为准) |
|
- 科技园之科技企业家计划 (STEP) |
||
- 青年发展基金 |
||
- 大学科技初创企业资助计划 (TSSSU) |
||
艺术 |
获香港艺术发展局颁发以下任何一项奖项: |
|
- 艺术新秀奖 |
6,500 |
|
- 艺术家年奖 |
13,000 |
|
- 杰出艺术贡献 |
26,000 |
|
- 终身成就奖 |
26,000 |
|
运动 |
代表香港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 |
6,500 |
代表香港参加全国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世界运动会、奥林匹克运动会、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或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并获得以下任何一项奬牌: |
||
- 铜牌 |
6,500 |
|
- 银牌 |
19,500 |
|
- 金牌 |
26,000 |
# 香港杰出少年及香港十大杰出少年由香港游乐场协会颁发。香港十大杰出青年由国际青年商会香港总会颁发。荣誉勋章(MH)、铜紫荆星章(BBS)、银紫荆星章(SBS)、金紫荆星章(GBS)及大紫荆勋章(GBM)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发。
根据子女的教育开支及人生里程碑,于保费供款年期后及受保人年届15、16、17或18岁时,您可选择提早一笔过收取部分的保证现金款额,以替代受保人于18岁至21岁时每年收取之保证现金款额。本选项只能于保单行使一次。
金额如下:
受保人年龄 |
保费供款年期 |
|
5年 |
10年 |
|
15岁;或 |
70%^ |
75%^ |
16岁;或 |
75%^ |
80%^ |
17岁;或 |
80%^ |
85%^ |
18岁 |
85%^ |
90%^ |
^ 名义金额5之百分比
根据子女的教育开支及人生里程碑,于保费供款年期后及受保人年届15、16、17或18岁时,您可选择提早一笔过收取部分的保证现金款额,以替代受保人于18岁至21岁时每年收取之保证现金款额。本选项只能于保单行使一次。
金额如下:
受保人年龄 |
保费供款年期 |
|
5年 |
10年 |
|
15岁;或 |
70%^ |
75%^ |
16岁;或 |
75%^ |
80%^ |
17岁;或 |
80%^ |
85%^ |
18岁 |
85%^ |
90%^ |
^ 名义金额5之百分比
本计划提供两种保费供款年期:五年及十年,以配合子女的教育开支及您的财务状况。保费一经厘定,将保证维持不变,更不会随着子女的年龄而递增,令您更有预算筹划将来。
若选择五年保费供款年期,您可于申请保单时选择以预缴方式缴付全部的未来保费,预缴之保费将积存在指定户口以积存利率9生息,并用作缴付到期之续保保费。
您可以于保单生效后,委任一名后续保单持有人。一旦保单持有人不幸身故,被委任的后续保单持有人便成为新保单持有人,继续行使保单权益,而无须等待完成遗产承办。
除提供储蓄回报外,本计划更提供人寿保障至受保人100岁,为您挚爱的孩子提供妥善周全的保障。若受保人不幸身故,指定之受益人将可获得一笔过的身故赔偿。
若保单维持生效满十年,本计划将于保单退保、保单期满或受保人不幸身故时派发一次性终期红利(以较先者为准), 提供额外回报。终期红利并非保证。
本计划提供终期红利锁定选项,让您将部分终期红利锁定并当作保证现金款额的一部分一同累积生息,或一笔过支取(「锁定终期红利」),用作孩子创业丶结婚丶购置物业等等,成就无限可能。
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后,如受保人为全日制学生及年届21岁或以下,而就读的学校或相等教学水平之学校遭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局指令于30日内停课合共多于10日,本公司将支付停课不停学保障,金额相等于基本计划最新之年缴保费13之2%(适用于五年期保费供款年期) 或3%(适用于十年期保费供款年期),资助电子学习费用的增加。每份保单于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可获停课不停学保障一次。
如受保人由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受保人25岁当日(如该日为保单周年日)或紧随的保单周年日止获得以下任何一项学业成就(以每位受保人所有生效之探索号儿童储蓄计划计算),我们将支付探索号奖学金,以示鼓励。
本公司只会就本计划支付任何一项学业成就奖赏,奖赏一经支付,探索号奖学金将会终止。
学业成就 |
资格 |
探索号奖学金 |
香港中学文凭考试(HKDSE) |
在同一届之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内报考最少6科,并在最少3科中取得5*或以上成绩 |
每个合资格科目(即每个取得5*或以上成绩的科目)可获美金250元 |
网上托福考试(TOEFL) |
获取110分或以上 |
美金625元 |
国际英语水平测试(IELTS) |
获取8分或以上 |
美金625元 |
国际文凭大学预科课程(IBDP) |
获取41分或以上 |
美金625元 |
获全球排名首十位大学2取录 |
入读任何一间全球排名首十位大学之全日制学士学位 |
美金2,500元 |
随着孩子步入不同人生阶段,他们所需的保障自然会有所不同。于受保人21岁生日、第一个结婚周年日或受保人的孩子出生时之90日内,您可以行使本计划的保证可增购寿险权益,即使届时健康状况有变,仍可在无须提供任何受保人的可保证明下于泰禾人寿为受保人投保多一份全新的终身人寿保险计划。
如受保人21岁当日或以前,不幸因意外16而身故或导致身体损伤17,本计划将提供意外身故及断肢保障,赔偿金额高达保障金额18的75%19,最高为美金62,500元(以每位受保人所有生效之探索号儿童储蓄计划计算)。请参阅表一有关保障金额之百分比。
于保费供款年期内及两年等候期20后,若保单持有人(须为受保人之父母或祖父母)或其配偶(只适用于保单持有人为受保人父母之其中一位)不幸身故,将可获豁免未来基本计划的保费,让您子女继续得到保障。
您可按个人需要,选购多项附加契约以增加保障范围,例如医疗及意外等附加契约。
为免生疑问,如保单持有人为受保人祖父母之其中一位,保单持有人之配偶不会受保于本保障。
于保单仍然生效时,如保单持有人或保单持有人之配偶于保费期满日期或之前身故,本公司将豁免由身故日后的下一个保费到期日直至保费期满日期的基本计划保费,惟保单持有人或保单持有人之配偶的身故日期必须与下列日期相隔最少两年:
(i) 本保障之生效日期;或
(ii) 复效日期,
以较后者为准(「两年等候期」)
如保单持有人及/或保单持有人之配偶的身故是因意外而导致,两年等候期则不适用。
保单持有人受保于本保障之生效日期指(i)保单的生效日期;或 (ii)本公司批准任何更改保单拥有权申请的日期(以较后者为准)。保单持有人之配偶受保于本保障之生效日期指 (i) 保单的生效日期;或 (ii)保单持有人及保单持有人之配偶合法结婚的日期(以较后者为准)。本保障将于保费期满日期或本保障成为应付时(以较早者为准)终止。如受保人、保单持有人及/或保单持有人之配偶同时去世,我们将仅支付与受保人相关的身故赔偿。有关亲子保费豁免保障之详情,请参阅本计划之保单契约。
表一:意外身故及断肢保障
损失类别 |
保障金额18之百分比 |
|
1. |
丧失生命 |
75% |
2. |
丧失双目之视力 |
75% |
3. |
丧失单目之视力 |
37.5% |
4. |
丧失任何双肢之功用 |
75% |
5. |
丧失任何单肢之功用 |
37.5% |
6. |
丧失语言能力及听觉 |
75% |
7. |
全身瘫痪 |
75% |
8. |
丧失听觉 |
|
|
- 双耳 |
56.5% |
|
- 单耳 |
11.5% |
9. |
丧失语言能力 |
37.5% |
10. |
丧失双目之透镜晶体 |
37.5% |
11. |
丧失四指及拇指之功用 |
|
|
- 右手 |
52.5% |
|
- 左手 |
37.5% |
12. |
丧失除拇指外四指之功用 |
|
|
- 右手 |
30% |
|
- 左手 |
22.5% |
13. |
丧失拇指之功用 |
|
|
- 右手两节 |
22.5% |
|
- 右手一节 |
11.25% |
|
- 左手两节 |
15% |
|
- 左手一节 |
7.5% |
14. |
丧失除拇指外任何一指之功用 |
|
|
- 右手三节 |
7.5% |
|
- 右手两节 |
6% |
|
- 右手一节 |
4% |
|
- 左手三节 |
6% |
|
- 左手两节 |
4% |
|
- 左手一节 |
1.5% |
15. |
丧失脚趾之功用 |
|
|
- 单脚之全部 |
11.5% |
|
- 脚趾公之全部 |
4% |
|
- 脚趾公之一节 |
2.5% |
16. |
脚骨或膝盖骨骨折证实 |
|
|
- 不能连接 |
7.5% |
|
- 腿缩短最少达五厘米 |
6% |
17. |
严重烧伤 (以烧伤部份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计) |
|
|
头部 |
|
|
- 不少于8% |
75% |
|
- 超过或等于5%但少于8% |
56.5% |
|
- 超过或等于2%但少于5% |
37.5% |
|
身体 |
|
|
- 不少于20% |
75% |
|
- 超过或等于15%但少于20% |
56.5% |
|
- 超过或等于10%但少于15% |
37.5% |
注:
(i) 在受保人21岁当日(如该日为保单周年日)或紧随的保单周年日;
(ii) 当表一内之意外死亡及断肢赔偿累计的已赔偿或应付赔偿相等于或已超过本保障的保障金额的75%,
以较早者为准。